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及教育部系列配套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灵活多样、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通过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引导社会转变思想观念,促进高中学校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改进课程管理与教学组织方式,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压力和心理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2、坚持公平公正价值取向。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构建基于统一高考基础上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着力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遵循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增加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机会,为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提供机会,为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提供机会,促进科学选才。
4、坚持统筹谋划稳步实施。统筹谋划义务教育阶段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高考综合改革制度设计,确保综合改革有序衔接、稳步实施。
(三)改革目标。
2016年启动实施区内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积极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考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推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高校自主招生中使用。2018年启动实施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2019年启动实施宁夏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录取批次,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两依据一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2022年基本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落实国家和地方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落实区属普通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区情,合理确定各类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关,确保各类专项计划顺利实施。
2.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5]68号),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中小学招生制度,逐步破解中小学择校难题。
小学阶段招生。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科学划定招生范围,确保规定年龄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
初中阶段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实行学区内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初中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加面谈的方式招生。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英语、奥数等各种竞赛和艺术类等级考试作为入学条件。
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并逐步化解择校现象。对于择校现象突出的县镇或城市区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化解择校现象。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继续落实好“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保障机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中招生。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多元录取机制,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的招生方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县(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按照中考成绩择优加志愿的原则录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和随意扩大招生计划,不允许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择优分班等方式违规招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学校取消招收择校生政策。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习的关联度,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发展。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学业水平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14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
实行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考试内容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分值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8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只设合格性考试。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5个科目文化课考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的文化课考试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在完成必修内容学习的基础上,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求和自身特长,从上述6个科目中选择已参加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3个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上述6个科目的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均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安排。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分散安排在高中三个学年完成,随学随考随清。等级性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首次开考时间为2022年。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次全科开考,允许不合格的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等级性考试每年度只提供一次考试机会。
成绩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依据时,以“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方式呈现;作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依据时,以原始分提供高校录取使用。等级性考试成绩以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赋分的前提条件,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照等级方式呈现。设A、B、C、D、E五等21级。A、B、C等按15%、30%、30%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D等比例不低于20%,E等比例不超过5%。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等级性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外省(市、区)转入我区并符合宁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经我区审核后予以承认;等级性考试必须参加我区组织的考试。
2016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通过完善以事实材料为依据写实性的综合素质档案制度,突出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维度。规范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严格程序,确保公开透明。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形成真实准确、特色鲜明、规范便捷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从2017年秋季起,规范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推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信息在普通高校自主招生中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在高考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按照《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评价办法进行评价使用。2016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3.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2016年启动实施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按照有利于高职院校选拔技术技能人才、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的原则,建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相对分开、“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构建更加灵活多样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体系。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测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实施,测试方案由承担组织测试的相关职业院校负责制定,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实施。职业技能测试项目分为18个大类,测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测试经费由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高职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和不同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从职业技能测试项目18个大类中,自主提出测试项目的要求。学生依据自身所学专业和报考意向,按照高校招生要求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分类考试招生办法后,区属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办法同时停止。
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格、高等职业院校考核公示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2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2016年至2020年过渡期,采取区属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办法录取。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报考高职院校。考生可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考核测试方式中任选一种考核方式。
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鼓励区外高职专科院校将特色专业和招生计划安排在我区参加分类考试招生。继续保留高职专科院校依据统一高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渠道,增加考生选择的机会。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逐步成为招生主渠道。
规范五年一贯制招生办法。进一步优化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结构,合理安排招生计划。除保留艺术、体育、护理、学前教育四个培养周期长的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区内高职院校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专业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须将当年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招收的五年一贯制的录取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注册手续。五年一贯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办理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转段审核手续后,可直接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高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注册手续。
从2016年起,区属高职院校面向“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考生注册入学招生统一归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管理。《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1]4号)同时废止。
根据教育部应用型本科招生的有关政策,适时探索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招生试点工作。
2016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按照2015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取消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突出事迹者、奥赛获奖者、体育特长生、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等5项全国鼓励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后获得上述奖项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2015年1月1日以前获得上述奖项的考生保留高考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从10分调减为5分。保留6项全国扶持性高考加分项目。保留和完善“山区”1项地方扶持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保持不变,对“山区”生源范围做进一步明晰。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落实以县为主的审核机制,严格班级、学校、县(区)和自治区四级公示制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资格造假行为发生。
2.完善和规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2015年起,各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工作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相关高校依据高考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区自主招生的试点高校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开的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录取考生。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录取机制。加强区属高校招生管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5]107号),严格区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管理,加强区属高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强化区属高校招生第三方监督,完善区属高校考试招生申诉机制以及区属高校招生问责制,继续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
4.改进录取方式。继续推行并完善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随着高考综合改革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录取批次。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对残疾考生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为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及相关照顾,切实保障残疾考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探索高职高专(中职中专)院校在校生衔接自学考试本(专)科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本科院校在校生衔接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课程考核办法,建立多种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通过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自治区、市、县(区)、高校、中学等多级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考试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完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切实落实考试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做到高校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2.加强制度保障。加强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和管理,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教育考试招生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加分资格审核,加大考试招生全过程监督,对国家教育考试招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
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构建基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两依据一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
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不分文理科,分值不变,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
深化统一高考外语考试改革。高考外语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一次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时间,另外一次考试时间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时间安排。参加年度高考的考生最多可申请参加本年度两次外语考试,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作为其本年度高考外语科目考试成绩。
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高考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个科目的等级成绩组成,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科目要求。高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科。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科,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2019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对接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和督导制度,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体系,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逐步化解择校难题。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办法。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行保障力度。健全各级专业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和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统一归口专业教育考试机构管理。加强专业化教育考试招生队伍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保障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工作正常运转,切实提高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水平和质量。强化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经费保障,对没有建立收费机制的考试招生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原则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引导普通高中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导向,遵循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不断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高中学校全面落实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严格课程管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纳入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监控评估体系。普通高中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育人理念,主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改进教学组织形式,积极探索教学班走班制,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平台。
(三)加强宣传凝聚改革共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统一认识,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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