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省出台了《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此次公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我省要求,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